富春水產|退換貨政策
在訂購之前,請仔細閱讀退換貨政策,一旦完成您的訂單,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購物須知與退換貨政策。
(一) 七日鑑賞期不適用商品
- 依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第一項: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
- 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。
(二) 可受理退款、補寄或退換貨之情形
- 商品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損毀、失溫變質者,適用退換貨申請。
- 收貨後如經清點發現品項錯誤或漏寄者,適用退款或補寄申請。
- 顧客須於收貨後 24 小時內聯繫客服,並提供完整證明資料(包含出貨單、紙箱外觀、商品狀態之清楚照片或影片)。
- 若逾期未聯繫或無法提供證明資料,恕不受理申請。
- 若由他人代收(如管理員、鄰居等),視為完成交付,退換貨標準相同。
(三) 無法受理退換貨之情形
- 因個人口味、香氣、大小、色澤、口感、甜度等主觀感受。
- 商品外包裝不完整或遺失、標籤破損無法辨識者。
- 真空包裝於配送途中若出現失真空情況,惟商品本身未異常,亦不予退換。
- 未經通知逕自退貨、拒收,或逾期未取導致退回之商品,視同交易成立,不予退款。
(四) 逾期未取貨之重新配送費用
- 若因顧客未於期限內取貨導致商品退回,視為交易完成,恕不退款。
- 如欲重新配送,費用標準如下(冷凍溫層):
第一次退回
本島250 元;離島450元
第二次退回
重新配送運費 = 材積運費 + 逆物流處理費 250 元
- 材積 90 公分以內:本島250 元;離島450元
- 材積 120 公分以內:本島300 元;離島500元
第三次退回
考量商品屬易腐性食品,為維護食品安全與買賣雙方權益,本公司將不再辦理重新配送,並視同放棄收貨,由本公司負責妥善處理該商品,恕不另行通知或退款。
- 所有重新配送皆採「先匯款、後寄出」方式辦理。
- 請聯繫客服索取匯款帳號,並提供匯款後五碼以利確認。
- 若顧客於商品退回後回覆無需再次寄送,我們亦會直接協助妥善處理商品,避免不必要的物流往返。
- 商品退回後,我們將依訂購人所填寫之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通知處理事宜,若十五日內無法順利聯繫訂購人,將視同放棄收貨,由本公司負責妥善處理該商品,恕不另行通知或退款。
(五) 退貨流程與退款作業
- 請提供:
- 退貨收件地址與聯絡方式
- 欲退款之銀行帳戶資訊(銀行代碼、分行、戶名、帳號)
- 商品退回並確認無誤後,將於 7 -14個工作天內完成退款:
- ATM 轉帳:匯款至指定帳戶
- 信用卡付款:原卡退刷,退款時間視發卡銀行作業為準